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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不是受侵害的人是不是值得同情

重点不是受侵害的人是不是值得同情。退一万步说,即使受侵害人及其监护人的主观愿望就是通过“女利”贩售性价值获得经济利益,甚至哪怕受侵害人的职业就是幼龄妓女,本身动机不良,行为不当,谋利在先。只要对象是未成年人,行为主体与对象的社会权力对比悬殊,“女利”与“性侵”的属性就发生了变化。法律之外的司法解释,应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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