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个小女孩的爸爸,利用小女孩的不幸遭遇,夸大事实和家境的贫困程度,通过水滴筹获得几百万捐款。很快,事实细节被揭穿,他滥用不幸、编造事实、借此获得不当得利,这只是私欲熏心,不是对女儿的爱惜。
这说明一方面,细节的真实比情感的真实更重要,后者自由心证,不必自证,但细节细微的差别,就可能改变了事实的本质。比如上例,细微的细节差异只是父亲已经有几套房,却不愿意卖房救治女儿。除了这个细节,其余细节都没有问题。
另一方面,将“不幸遭遇”作为获利工具,非常理性人。但这种理性人的身上,情感的真实性有多少,或者说计算了多少的真实情感,又计算了多少的“不幸遭遇”财务回报率,很难让人不疑惑。
方方的书如此快速地在海外翻译出版,让我想起了此例。
我并无兴趣讨论立场左右,宏大叙事太上纲上线。
更有兴趣关心的是:
“不幸遭遇”的事实作为获利工具时,是否需要细节真实?
这种明显早有策划的、将“不幸遭遇”作为获利工具的操作,财务回报里又有多少是不当得利呢?
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