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调”行为,会导致双重劳动关系吗?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情】王女士于2017年4月入职某科技集团公司,担任采购部副主任,双方各签署了期限自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劳动合同,某科技集团公司按月向王女士支付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8年2月王女士被派往该公司的子公司管理采购工作,期间其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均未发生变化,亦未签署新劳动合同。2019年1月,王女士离职。后王女士以要求确认与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子公司支付其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王女士主张其于2018年2月被派往子公司后,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受该公司管理,与该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某科技集团公司签署了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某科技集团公司按月向王女士支付劳动报酬,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某科技集团公司后期存在将王女士派往子公司的行为,但该行为系某科技集团公司的自主用工行为,王女士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该行为并不导致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王女士与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子公司无需支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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