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清室优待条件》中
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 与汉人平等。
二 “保护其私有财产”。
三 “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 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 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 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 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1912年《清室优待条件》中
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 与汉人平等。
二 “保护其私有财产”。
三 “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 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 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 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 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