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来了:答案是C
仲載委经审理认为,吕某在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三方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吕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乙公司名下,而吕某的工作场所、工作职位、薪酬福利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视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故在甲公司未对吕某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乙公司依法应当对于吕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共支付4年7个月+3年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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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載委经审理认为,吕某在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三方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吕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乙公司名下,而吕某的工作场所、工作职位、薪酬福利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视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故在甲公司未对吕某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乙公司依法应当对于吕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共支付4年7个月+3年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