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兵役徭役及免役
汉朝早期实行征兵制度,男子廿三岁起至五十六岁之间,服役两年。一年在地方服役,名为正卒;另一年戍守边郡,叫做戍卒。正卒在本郡服役,划分兵种(步卒、材官"精选的步卒",骑士、楼船士"水兵"),加以训练。屯戍各分为两种:在京城或王国都城屯戍的称“卫士”,在边郡屯戍的称“戍卒”。服役期满后,役男即可返乡,不过仍有随时应召服役的义务。兵役之外,还有繇役,即每年为郡县政府服力役一月,服役者称“更卒”,同样也是五十六岁免役。
汉代也有若干免役的规定,由皇帝随时以诏令颁行,大致上可分为四类:一是有政治地位的人,可以免役。惠帝时,曾下诏规定官吏秩六百石以上与父母妻子同居的,或曾做过将军,都尉、二千石的,都可免役。此外,如宗室、关内侯,也曾数见于诏令。二是用以奖励才德。惠帝时,曾下诏免除“孝悌力田”者的免役。元帝时,能通一经的儒者也可免役。三是有功的人,可以免役。如高祖规定,凡曾随他入蜀汉定三秦的二千石吏,可世世免役;跟他参加平城之役的吏卒,可终身免役。宣帝时,也曾诏准霍光的后代免役。四是特殊情况下的免役。如人民九十岁以上只有一子,或是身材短小与染有疾病者,均可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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