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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小考# Impeach(弹劾)…

#弹劾小考# Impeach(弹劾),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对政府高级官员违法失职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弹劾始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作为根据“群众呼声或舆论”提起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1376年,英国的议会树立了第一批公认的弹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与爱德华三世政府有密切联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弹劾案。此后,弹劾的对象通常为王室大臣之类的政治人物。拉蒂默一案标志着弹劾不仅是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而且也是审判的一种方式。
15世纪中叶以后,弹劾作为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曾一度被置弃不用。到了17世纪,议会又重新把它作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国王保护的宫廷宠臣职务的一种手段。
到18世纪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弹劾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未免过于草率,而对于王室大臣也无需采取一种国王无权阻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 在美国,弹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与定谳时,应受免职处分”。其弹劾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官员,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和内阁部长等,军职人员和国会议员不适用弹劾的规定。
“弹劾”制度在中国古已有之,是古代监察的一项重要权力,中国自秦汉以来曾设置御史或监察御史,专门对违法失职的官员进行检举,请求帝王予以惩处,到了魏晋之后,弹劾之权达到“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行”(注:《通典》卷24《职官·御史中丞》)的地步。
“弹劾”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房玄龄著《晋书·阮孚传》:“尝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旧唐书·职官志三》:“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於大夫。”
唐代时期,御史还可以根据风闻弹劾。所谓风闻,就是御史可以根据道听途说,片言汇报,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仍可提出弹劾。明代时期,则规定科道无私方能弹劾人之有私者。[奥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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