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知识,关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隔离治疗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吗?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不能随意解除。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社部[2020]8号文补充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可见,根据规定,“三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两期间”(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或“两措施”(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合同,并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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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知识,关于用人单位强迫人员请假怎么办?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用人单位年底年终盘点对账,工厂全面停产,故强迫工人在停产期间全部请假(扣工资),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用人单位年底年终盘点对账,工厂全面停产”显然系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从上一次应该领到工资的时候开始,到这次应该发工资的时候为止,比如实行月薪制的,一个月内的时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克扣工资的,工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工人们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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