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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只有考官主观评语…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只有考官主观评语 ,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2018年11月3日,江水明入职某科技公司。当时,双方签订的《新员工试用期协议书》载明:在试用期间,江水明如不适合本职工作,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试用。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江水明出具《试用期员工阶段考核表》。考核表载明:……个人评分78分;导师评分63分;导师评语为:工作不积极主动,技术水平很难再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评语为:工作不积极主动,正常上班时间闲事过多;结论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据此,公司与江水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江水明申请,仲裁委裁决:1.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决定,公司与江水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公司支付江水明2019年1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73793.1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江水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仅提供部门领导对江水明的评语,且更多的是考核人的主观评价,并未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缺少相应的客观事实依据。因此,公司以“考官”主观评价代替考核标准与考核不合格的具体事实证据,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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