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情】章某于2018年9月25日至某机械公司工作,签订《招聘登记表》,登记表载明其文化学历为初中;个人工作经历为南京机械做铣床、冲床、做钳工、做拉软机、卷扬机。进厂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9年1月24日,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退工通知单》,约定工作时间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当日结算工资后,用人单位将结算工资汇入章某账户。2019年4月10日,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不服裁决结果,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查,章某2014年起诉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5年7月14日起诉如皋市某电器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9日起诉如皋市某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起诉江苏某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均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自2014年开始,先后在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如皋市某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如皋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某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案涉被告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然后起诉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表明章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其次,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结合案件事实,章某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应当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章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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