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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葛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软件公司任总经理,2016年3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葛某以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6年1月-3月期间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系软件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下,即使其有延时或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也不能当然视为加班,故对葛某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公司高管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由于随时处理各种突发事务和管理之需,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对于公司高管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应当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参考工时制度、工资明细等内容合理确认加班工资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高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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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高管,仍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符某于2003年11月18日入职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连续2天或半年内累计3天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016年7月5日,公司向符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符某在2016年6月12日至7月5日期间累计旷工达12天,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此后,符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符某主张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故不存在旷工。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符某知晓公司有明确的请休假制度的前提下,即使其属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但仍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故驳回了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实践中,部分公司高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较为特殊,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目的是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虽然没有固定上下班考勤要求,但并不意味可以随意不正常出勤。公司高管在具备管理者身份的同时也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包括考勤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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