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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原劳动关系未解除…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原劳动关系未解除 劳动者能否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例介绍】范某于2015年即与泗洪县某医院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但未实际上班。2018年3月14日,范某入职句容市某医院;2019年4月30日,范某辞职。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范某随后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句容市某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范某诉至法院。审理中,句容市某医院主张范某与泗洪县某医院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代理关系,故其与范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范某到句容市某医院工作后,接受该医院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该医院向范某支付劳动报酬,范某从事的骨科医生工作是医院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泗洪县某医院虽为范某代缴养老保险,但范某从未为该医院提供过劳动,双方系人事代理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句容市某医院应向范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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