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用人单位限制女职工生育,侵犯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情】张女士于2014年被某用人单位录用,双方续签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5年8月张女士被医院确诊怀孕。2015年10月13日用人单位依据该单位内部《员工制度》中 “入职前女员工有服务不满36个月不孕育的承诺,未履行承诺者则违约,按本人辞职处理”的规定,以 “个人原因”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于同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女士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3420元。
【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制订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内容。因公司在其制度中存在有限制申请人生育的条款,其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悖,当属无效条款。公司以此条款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属违法,故对申请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裁决支持了张女士的仲裁请求。
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理由是其公司并未强制要求女职工放弃自身生育的权利,而是在入职时进行了协商,女职工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其制度中存在有限制张女士生育的条款,该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悖,公司以此条款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应当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申请。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用人单位限制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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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用人单位限制女职工生育,侵犯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情】张女士于2014年被某用人单位录用,双方续签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5年8月张女士被医院确诊怀孕。2015年10月13日用人单位依据该单位内部《员工制度》中 “入职前女员工有服务不满36个月不孕育的承诺,未履行承诺者则违约,按本人辞职处理”的规定,以 “个人原因”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于同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女士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3420元。
【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制订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内容。因公司在其制度中存在有限制申请人生育的条款,其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悖,当属无效条款。公司以此条款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属违法,故对申请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裁决支持了张女士的仲裁请求。
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理由是其公司并未强制要求女职工放弃自身生育的权利,而是在入职时进行了协商,女职工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其制度中存在有限制张女士生育的条款,该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悖,公司以此条款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应当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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