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参加生育保险 赔起!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基本案情】2018年3月,秦某应聘到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12月,A公司开始为秦某正常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11月4日,秦某因生育开始休产假,并于2019年11月14日顺利产子。2020年5月9日,秦某结束前后共计18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A公司未向秦某发放任何薪酬待遇,又因截至生育之日,秦某的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按照当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无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假结束后,秦某未回单位上班。2020年6月10日,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A公司支付其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经社保部门核查,秦某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为5743.62元,生育津贴标准为4164元。
【处理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A公司支付秦某生育保险待遇共计31838.02元,其中生育医疗费5743.62元, 生育津贴26094.40元(4164元/月÷30天×188天)。
【案件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当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前后按时足额且不间断交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案中,因截至秦某生育之日,其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无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A公司在秦某入职时,未及时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因此,应由A公司全额支付秦某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一项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给予生育职工经济、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生育保险的重大意义,切实担负起相关责任,依法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坚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用人单位未说明多休假期性质——无法认定是年假。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2016年4月张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助理,月工资标准6000元,2019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核算离职补偿款项时,双方就未休年假工资一项发生争议。张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及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其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2017年度及2018年度均未休年假,故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科技公司辩称该公司每年春节期间统一安排员工多休5天,该超出法定标准的假期即为年假,故张先生不存在未休年假,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科技公司提交两份《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为证,其上显示2017年春节连续放假14天2018年春节连续放假13天。张先生对该通知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多放的假期为年假。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虽主张2017年、2018年春节期间连续放假,超出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放假天数均为年假,但该公司提交的《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中未显示超过法定假期的期间系年假,科技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先生知晓多放的假期是年假,结合年休假也应考虑员工意愿统筹安排的规定精神,法院对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张先生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应视为奖励条件成就。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基本案情:彭某入职南京某建筑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主要职责为引进发展项目。该公司制定有《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对于提供项目信息并最终引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的集团在册员工或团队,可享有现金奖励。奖励依据项目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放。后彭某履职期间为该建筑公司成功拿下六个开发项目,项目预期利润总计8亿多元。彭某所在的投资开发部依据奖励办法就六项目向南京某建筑公司提出奖励申请,该公司对部分申请进行了审批,但未实际发放相应奖励。彭某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奖励办法向其发放六项目奖励共计1689083元。诉讼过程中,南京某建筑公司主张彭某的奖励申请部分审批程序未完成,部分未经审批,故不同意发放任何奖励。法院询问公司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审批程序,对彭某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核,公司以项目存在亏损为由予以拒绝,但却无法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切实存在亏损事实。法院认为,因南京某建筑公司在对彭某履职期间成功获取六项目的事实不持异议,在无证据证明彭某存在不应发放奖励的情形下,南京某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彭某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批,故应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奖励条件成就,并综合全案情况,酌定南京某建筑公司向彭某支付奖励金12595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