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在时效期限内主张赔偿。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简要案情:张某于2014年7月至江苏某建设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工资为2600元/月。2016年2月28日,张某离开该公司,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3月。2016年12月21日,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张某于2016年12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法院裁判:张某于2014年7月1日入职该公司,其应至迟在2016年7月1日前向该公司主张两倍工资差额,但张某于2016年12月21日才提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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