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工资发放会考虑哪些因素?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情回顾】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某担任生产车间工人,月工资标准6000元。2018年3月31日,机械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全体员工发送通知,称因公司合约问题,生产车间于4月1日起停工,全体车间工人待岗,具体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待岗期间全体车间工人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机械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至2018年3月底,后未向李某支付款项。李某于2018年8月12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要求机械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机械公司于2018年4月1日起停工,应支付李某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工资以及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的基本生活费。机械公司拖欠李某工资,李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机械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令机械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李某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同时判令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李某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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