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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考勤表亦可作证据。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2017年10月5日,魏某到山东某技术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技术公司向魏某发放报酬3000元,11月发放3500元,2017年12月、2018年1月未发放。技术公司一直未给魏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月5日,技术公司以魏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8年1月22日,魏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技术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魏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驳回了魏某的其他申诉请求。魏某不服,诉至历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技术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魏某诉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技术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职工考勤表,2017年10月、11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关于定岗定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及领导批复、工作证明予以证明。
关于定岗定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及领导批复载明:魏某自2017年10月5日来到公司工作,至2018年1月5日试用已满3个月,根据招聘约定,双方商定定岗工资及缴纳五险事宜。申请人为魏某,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5日。当天,公司总经理于某批复: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证明载明:魏某自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月2日在技术公司上班,其中10月份工资3000元,11月份工资3500元,12月份工资4000元。落款为技术公司,日期为2018年1月2日,并加盖技术公司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与技术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魏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魏某接受技术公司的管理,从事技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已经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应认定魏某与技术公司在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近日,法院判决技术公司支付魏某2017年12月、2018年1月工资4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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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基本案情】2005年10月,官某到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上班并被安排至公司广州办事处,主要从事货物销售和收取货款工作,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8月,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与官某签订承包协议,明确官某为广州办事处主任,负责广州办事处全面工作。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官某因私人经营摩托车配件的生产、出口等缺乏资金,在收取货款后,挪用了其中200余万元货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无法偿还。
2016年1月,官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后被监视居住。2017年12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官某犯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官某与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官某是公司工作人员?
【案例点评】2005年至2014年,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一直从官某应交回的货款中扣除官某的工资部分,并制作报表备案,且为官某报销办事处日常必要支出,即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与官某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并非是业务承包、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与官某签订销售承包协议,约定官某的工资与销售业绩挂钩,但每月仍发放仓储、搬运、生活、销售等固定费用1万余元,应当认定官某为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工作人员。官某受聘进入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后,对外代表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业务销售、货款结算收取等业务,直至主持工作广州办事处全面工作,其对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资金且有经手、管理的职能职责,属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官某作为非国有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其私人经营活动资金出现短缺的情况下,侵犯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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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考勤表亦可作证据。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2017年10月5日,魏某到山东某技术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技术公司向魏某发放报酬3000元,11月发放3500元,2017年12月、2018年1月未发放。技术公司一直未给魏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月5日,技术公司以魏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8年1月22日,魏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技术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魏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驳回了魏某的其他申诉请求。魏某不服,诉至历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技术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魏某诉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技术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职工考勤表,2017年10月、11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关于定岗定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及领导批复、工作证明予以证明。
关于定岗定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及领导批复载明:魏某自2017年10月5日来到公司工作,至2018年1月5日试用已满3个月,根据招聘约定,双方商定定岗工资及缴纳五险事宜。申请人为魏某,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5日。当天,公司总经理于某批复: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证明载明:魏某自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月2日在技术公司上班,其中10月份工资3000元,11月份工资3500元,12月份工资4000元。落款为技术公司,日期为2018年1月2日,并加盖技术公司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与技术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魏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魏某接受技术公司的管理,从事技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已经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应认定魏某与技术公司在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近日,法院判决技术公司支付魏某2017年12月、2018年1月工资4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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