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劳动者在留职停薪期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简要案情:翁某系某市人民医院的在编人员,自2006年3月起停薪留职,并于2016年7月1日,自行承担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翁某于2017年3月至扬州某门诊部上班,该门诊部每月向其发放工资。2018年4月,该门诊部变更经营地址并停业,2018年5月,该门诊部恢复营业后未通知翁某前来上班。翁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门诊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仲裁委予以支持。门诊部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其与翁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翁某要求门诊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裁判结果:翁某自2017年3月即至该门诊部上班,接受其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翁某与该门诊部之间系劳动关系。而该门诊部未能提供其与翁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翁某支付两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门诊部向翁某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