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考核办法不合理,评价结果欠公正。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蒋丹2019年5月入职时签收《职工手册》。手册中,《行为准则》第2条规定:“员工间互相泄露、议论本人及公司他人的工资数额,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人事管理制度》第4条规定:“试用员工有品行不良,或者职业操守较差,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公司也以此作为蒋丹试用期考评内容。
2019年8月4日,公司向正在试用期间的蒋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向人事部询问打探他人薪酬并在办公场所公开议论造成不良影响,试用期间个人业务及工作态度受到其他部门人员及分管领导的投诉等。
经蒋丹申请,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考核评分办法不具合理性,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遂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本案中,公司与蒋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蒋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人出具的各单项考核情况说明。此外,还有《员工试用期评估表》里各部门领导考评意见。可是,他们对蒋丹的评估内容具有明显的主观随意性,评分办法也不够客观,不具合理性。
因此,公司以蒋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不符合录用条件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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