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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公司谨慎开具离职…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公司谨慎开具离职证明。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例】徐某于2011年2月10日入职广州白云区太和镇某公司,公司从2013年12月起为徐某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初,公司决定从太和镇搬迁花都区狮岭镇,太和与狮岭相隔40多公里,并为徐某提供交通等补助。徐某最终决定不随迁,并于6月27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离职,公司未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徐某离职后,为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又回到公司填写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停保原因一栏勾选了“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徐某请求公司配合在该表上盖章,公司行政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盖章的法律含义”,就给其盖了章。随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获劳动仲裁委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那么,徐某的离职原因是正常辞职还是被迫离职?两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搬迁至外地,徐某系因不同意随迁而辞职,应当认定为双方就变更工作地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失业保险申请表上的停保原因为“非自愿”离职,上面盖有公司公章,该表合法有效,更印证了其徐某离职属于非自愿。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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