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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个体户与用人单位…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个体户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情:修理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2016年12月,润泰公司与王远清签订《分店污水管道疏通合约》,约定:乙方负责卖场内及外围全部污水管道疏通,项目总额:12000元(每月1000元),疏通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每月提供发票,附每次疏通验收单,送至维修部核对确认请款。此后该协议双方每年一签,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7年2月16日,王远清以经营者的身份注册成立名称为“邳州市顺之发家电维修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水管维修服务。之后每月王远清均以邳州市顺之发家电维修服务部的名义至邳州市税务局,开具服务名称为管道修理、金额为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润泰公司,润泰公司每月向王远清银行账户打款1000元。
  后王远清向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润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王远清诉至法院。
  法院:个体户名义提供劳动,未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王远清自认在润泰公司处无固定工作地点,不接受润泰公司的考勤管理,因此,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综合双方签订的《分店污水管道疏通合约》、王远清以其个体工商户名义向润泰公司开具管道修理费发票、润泰公司向王远清打款摘要为货款等证据,法院据此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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