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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法定年休假能否过…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假”,就是“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的《劳动法》里;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
  (1)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或根据职工申请),安排职工在下一个年度休假;
  (2)对当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
  根据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明确知道了,年休假未休完应该安排下一个年度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等原因不能安排,那需要进行工资补偿,而且跨年度安排年休假需要征得职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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