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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迟到30分钟视为…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迟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的规定是否有效。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情简介:孙某是某公司的一名会计。
在职期间,孙某签收了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中的考勤制度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理。
因孙某多次迟到早退,公司给以孙某书面警告,并载明违纪事实如下: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擅自脱岗,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其行为在公司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影响,经与会人员讨论决定对孙某进行最终书面警告,并告知其事情的严重性,希望其悬崖勒马,改过自新。如拒不改正公司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按照制度对其进行开除处理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孙某仍有迟到早退的行为,公司认为孙某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故决定辞退孙某。
孙某不服,遂申请了劳动仲裁,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意见】首先,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二审法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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