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产假期间薪资待遇降低该怎么办?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案情】2016年1月28日小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监,月工资标准2.5万元。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小陈休产假,2018年2月科技公司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小陈,2018年4月18日小陈离职。后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小陈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2017年年终奖。诉讼过程中,首先就产假工资差额一项。小陈主张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的生育保险的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科技公司应予以补足差额;科技公司则表示,公司已经依法为小陈缴纳了生育保险,并申领了生育津贴,不存在产假工资差额。此外,双方确认小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822元。其次就2017年年终奖一项。小陈主张公司至今并未向其发放2017年年终奖;科技公司则表示,小陈不符合2017年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故不同意支付2017年年终奖。且双方确认2016年年底,科技公司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并且向所有员工公示和送达了《关于发放2017年年终奖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2017年全年累计不在岗天数超过30日者,一律不予发放。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为小陈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标准,存在产假工资差额,科技公司应予以补足;另鉴于小陈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故科技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年终奖。
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