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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不得滥用特殊工时…

大家好,我是陈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不得滥用特殊工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汪某于2017年1月4日入职某饮品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汪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月工资为18000元,具体工作内容为“营建中心相关工作”,并约定,饮品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制,汪某因个人原因需加班的应事先向饮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依据饮品公司的加班申请流程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等。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汪某的具体工作岗位及执行何种工时制。入职当日,汪某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饮品公司对包括区域总经理、副总经理、营建经理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已经征求了本人意见,本人自愿同意实行等。2018年3月30日,汪某以“工作太累、工作时间过长”为由提出辞职。2018年4月,汪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饮品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
庭审中,饮品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实行加班申请制,汪某亦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对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故不同意向汪某支付加班费。饮品公司提交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证明对汪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过行政审批。该《审批表》显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饮品公司对区域总经理(1人)、区域副总经理(1人)、门店拓展经理(4人)、商务经理(4人)及营建经理(4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期限为1年。饮品公司主张汪某即为营建经理岗位,但未能就此举证证明。汪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岗位为工程造价师,并提交了年休假审批表予以证明。该年休假审批表显示汪某的岗位为工程造价师,饮品公司对该年休假审批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此外,针对其存在加班情形的主张,汪某提交了工作往来电子邮件、考勤打卡记录、与直接主管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汪某提交的年休假审批表佐证其岗位为工程造价师,该岗位并未经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即使汪某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亦不能使饮品公司“移花接木”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结合汪某对加班的举证情况,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汪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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